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117执1409号
陕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7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98838.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7执140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2月10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