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03民初1704号
原告: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41258551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辉,宝鸡市渭滨区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85251R。
法定代表人:尤晓君,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4元,减半收取3487元,由原告宝鸡市昌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