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02民初2807号
原告:宝鸡市力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倪红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尤晓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安,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鸡市力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宝鸡市力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力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宝鸡市力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
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