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22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龙,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许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反诉被告):陕西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XX园。
法定代表人:尤晓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业置业公司)、一审第三人陕西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中,原一审合议庭成员为周向红、唐居文和张熠,一审重审合议庭成员为张熠、臧振华和侯林泉,张熠在原一审和一审重审中均为合议庭成员,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改)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因此,本案一审重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依法发回重审。此外,本案存在民间借贷关联案件,二审案号为(2020)陕01民终12721号,该案中尤晓君(晟业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晟业建筑公司向***出借款项819万元,该案一、二审均按年息24%计算借款利息。本案一审重审以合同无效为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因此,重审中一审法院应对本案中应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与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款项的时间进行审查,依法处理本案工程款利息问题。
综上,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980.88元和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27.9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张奋霆
审 判 员  张叡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杨璇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