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2631号
原告:西安龙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001。
法定代表人:阎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希航,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东,男,1992年2月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85251R。
法定代表人:尤晓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华,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龙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西安龙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龙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1300元,由原告西安龙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彭丹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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