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2486号
原告:西安龙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20层120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0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新型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8525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龙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审理。2023年6月25日,原告西安龙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龙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350元,由原告西安龙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