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孔孔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陕民一申字第0010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新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鹏,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佳县人,现住陕西省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清霞,女,193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佳县人,现住陕西省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9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陕西省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孔孔,男,199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陕西省佳县。
申请再审人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孔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立革
代理审判员  李 咏
代理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滕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