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边县万正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纸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5民初1712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某乙公司。
安定代表人:高某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起诉状中无法联系到被告,本院无法送达。且原告在本院限期向其告知提供被告某乙公司准确地址,原告未能提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待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经栋
人民陪审员 杨 明
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
 
 
 
二0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雪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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