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5民初4051号
原告:***
被告:**甲
被告:**
被告:某某公司
原告***诉被告**甲、**、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起诉状被告某某公司地址无法找到该公司,本院无法送达。且原告在本院向其告知后仍未能提供被告某某公司的准确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待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占强   
人民陪审员    王泓安   
人民陪审员    张效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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