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陕0830民初703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830民初703号
原告***
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望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告***
被告清涧县华阳鸿基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3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省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涧县华阳鸿基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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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某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