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赛可赛思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8100号 原告:陕西赛可赛思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溪,系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方圆路。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赛可赛思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榆林市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