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民初1333号
申请人: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群,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先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500号韩国科技产业园63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先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先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先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永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