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民初1333号之一
原告: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群,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先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500号韩国科技产业园63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先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永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