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先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先立建设有限公司、先经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民初13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群,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先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500号韩国科技产业园63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先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皖0506民初133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安徽先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了其他等值财产。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申请解除对安徽先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安徽先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先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永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