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3民初2277号
原告:安徽啦啦象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鲁港街道柏庄时代金座1#(1号楼)2510室、2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QQOFCX5(1-1)。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屿,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原告安徽啦啦象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啦啦象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2.5元,由原告安徽啦啦象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学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运梅
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