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神木市麟州街道康家墕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迎宾广场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康小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建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神木市麟州街道**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神木市麟州街道**墕村。
法定代表人:高强,系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88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神木市麟州街道**墕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神木市麟州街道**墕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455.9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960元、执行费16780元。在执行过程中,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神木市麟州街道**墕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院依法冻结神木市麟州街道**墕村民委员会以神木镇**墕村民委员会工程名义在神木农商银行五龙口分理处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及以神木市麟州街道**墕村民委员会在长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院可依法划拨陕西神木农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的全部存款支付申请人,划拨后解除上述两账户的冻结措施;二、上述款项划拨解除后后,神木市麟州街道**墕村民委员会将出卖**墕小区车位及收房款等我村收入全部进入以神木镇**墕村民委员会工程名义在神木农商银行五龙口分理处开设的账户内,本账户由本院依法监管,在本账户内优先扣除涉及到**墕小区违约金纠纷的款项(详见**墕村提供的清单),剩余账户内的所有款项80%支付申请人,20%支付神木市麟州街道**墕村民委员会,直至本案的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三、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神木市麟州街道**墕村民委员会负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881执10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军
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
代理审判员  乔 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