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秉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9813号
原告: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MA708PW051。
法定代表人:姜治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28。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670148.6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670148.6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春萍
2021080298131591610893708051XXXXXXXXXXXXXX7528202111326701486326701486320210802981391610893708051XXXXXXXXXXXXXX752814080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