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锦鹏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881财保30号之一 申请人:神木市锦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神木市锦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2024)陕0881财保3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账号:2××××03)内存款403499.25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提供的账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无法冻结。 本院认为,现因申请人提供的账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无法冻结,未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神木市锦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乔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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