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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与某某,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578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原告:***,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原告:***,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原告:***,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略阳县硖口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略阳县硖口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临潼区府,身份证号: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楼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89元,减半后收取4244.5元由四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林圩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康 黎 打印:***对:**2020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