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执70号
延安市环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延安文投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受理的延安市环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文投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8)延仲裁字第091号裁决书,由被执行人延安文投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环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530846.38元、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仲裁费181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延安文投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期间,2019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环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文投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延安文投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环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530846.38元、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仲裁费181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环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文投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双方确认,该工程款本金、利息、仲裁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延安文投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以承兑汇票(票号为131380401001720190308358697601)方式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环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595758.40元,并已履行完毕。
二、本案的执行费8350元,由被执行人延安文投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因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环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代交执行费8350元,由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延安文投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合并执行的(2019)陕06执69号案件中执行款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环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本案的执行费8350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6执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2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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