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春园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春园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江南美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碑民一初字第00534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春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吴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雪原,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周,男。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江南美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劳卫路1号。
法定代表人:干贤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良,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西何家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何家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玲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奎,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春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江南美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西何家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春园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西安江南美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春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西安江南美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诉讼费免交。
反诉费免交。
审判长 刘 彧
审判员 范合瑞
审判员 曹旭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霍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