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22执保22号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南雷村西村,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711130xxxx。
被申请人:陕西枫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北侧爱西华庭E座102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667980406A。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陕西枫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222财保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枫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78610188000008429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