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22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南雷村,居民身份证61012119711130XXXX。
被申请人:陕西枫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北侧爱西华庭E座10202室。
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66798040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枫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78610188000008429中存款100000元。申请人***以自己名下牌照陕AU5R38英路帕捷罗3828CC越野车为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陕西枫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枫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78610188000008429中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