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枫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民初283号
原告,**,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四十八号综合办公楼,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赓斌,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938252X,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社区XX路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刘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奇,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身份证号码;2321261980********。系该公司合约经理。
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路XX号XX园XX栋XX座XX层XX单元,法定代表人:洪继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奇,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身份证号码;2321261980********。系该公司合约经理。
第三人:陕西枫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9149K,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幢XX单元XX层XX室,法定代表人:张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远珍,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枫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以该案案涉工程需要鉴定工程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850元(**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刘延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子轩
书 记 员 胡月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