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民初27-1号
原告: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址铜川市宜君县铜黄高速宜君出口支线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305486398X。
法定代理人:冯军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生,铜川市王益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枫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东侧爱西华庭5幢1单元2层10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80406A。
法定代表人:张天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枫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书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