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0999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红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兵,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丹彤
打印:付一飞校对:付一飞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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