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5368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灏,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翊臣,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5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枫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民,该职务不详。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田强,该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枫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乔 艳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庞 敏
打印:相丽华 校对:杨弋卜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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