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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枫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民初527号 原告: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宜君县铜***宜君出口支线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30548639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铜川市王益区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枫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8040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枫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薛 欢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