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3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粤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粤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C栋501整层。
法定代表人:杨成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永权,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怡,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新,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粤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5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粤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粤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粤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粤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邓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晞
李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