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四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9371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九佛西路56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郭成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胜,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
被告:四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水闸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廖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9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康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