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2民终2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仪,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广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四会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城中区水闸路**。
法定代表人:梁栋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盛,广东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少雄,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傍根,广东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四会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会建安公司)、李少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宁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3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对***提供的十多份收款收据上的签名均不予确认,并提出鉴定申请,经本院释明,其他当事人不同意在二审中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不予确认的签名未进行释明欠妥,造成本案的关键事实认定不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宁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3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预交上诉费509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上诉费421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 桑
审 判 员  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  黄国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