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飞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飞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300号 原告:***,男,1985年5月7日出生。 被告:佛山市飞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号二座十二层6号、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飞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属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