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619号之一
原告:湖南**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与红旗路交汇处的大汉建材城木业区**M108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肖虎,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方直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
法定代表人:陈月霞。
原告湖南**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方直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晨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市方直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计277元,申请保全费322元,共计599元,由湖南**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振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明璇
书 记 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