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方直环境有限公司

东莞市安家集装箱有限公司、广州市方直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91民初2458号 申请人:东莞市安家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中堂段14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方直环境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方直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23号1栋5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安家集装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方直环境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方直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安家集装箱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方直环境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方直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198191.15元为限。同时,申请人东莞市安家集装箱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198191.15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安家集装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方直环境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方直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198191.1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10.96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安家集装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 判 员 **鸼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杭 ?? ??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