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丰镇阳光石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7948号
申请人:深圳市丰镇阳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约社区黄宝路66号卓弘高尔夫雅苑6号7栋1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0649X7。
法定代表人:柴永亮。
被申请人:深圳市广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B座十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97680N。
法定代表人:叶景欢。
申请人深圳市丰镇阳光石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广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广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5336.7元的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285336.7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广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5336.7元的财产。
保全费1946.68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丰镇阳光石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