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1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元创投商业互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93号4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93号4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36号A栋1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海元创投商业互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元创投公司)、广州市海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丝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开建投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15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元创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一至五项,并改判驳回广开建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广开建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广开建投公司未充分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土地性质的情况下,认定案涉土地性质均为建设用地,从而认定《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广开建投公司一直没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土地为建设用地。广开建投公司提供的三份《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并未载明案涉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的《关于申请查询黄埔区茅岗经联社塘口南地块地类性质的复函》明确:“仅仅是根据该地块范围核查的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该数据不代表具有合法用地手续,仅是对土地使用现状在当时点的认定”,不能证明2020年时案涉土地的性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在《关于(2023)粤0112民调令188号(律师调查令)的复函》中亦只是回复了案涉土地的规划用途是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园地,不能证明2020年时案涉土地的性质,也不能证明案涉土地性质已经合法手段变更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园地。由此可见,广开建投公司在未明确案涉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将案涉土地租赁给海元创投公司作经营用途,土地租赁合同效力存疑。二、一审法院并未对广开建投公司在出租公告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隐瞒鱼珠隧道(原“鱼琶隧道”)工程项目可能占用案涉土地这一行为作出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020年12月,海元创投公司从交通重点项目办鱼珠隧道负责人***处获悉了广开建投公司出席鱼珠隧道工程项目会议的照片和《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关于商请明确鱼琶隧道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单位的函》(2020.7.30),函件附件“鱼琶隧道工程平面总体布置图”清晰可见案涉土地与鱼珠隧道用地存在重叠。广开建投公司出席了鱼珠隧道工程项目的会议,说明广开建投公司最迟于2020年7月30日,已经知晓了鱼珠隧道项目及项目用地或会占用案涉土地这一情况,但广开建投公司并未在出租公告和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实披露这一重要内容。广开建投公司故意隐瞒影响决策的重大事项,存在严重的过错,导致了海元创投公司在租赁土地后无法开展预期项目,无法实际有效使用案涉土地,使海元创投公司遭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害和时间损耗。三、一审法院无视鱼珠隧道项目拟征收的地块范围、《升级改造会议纪要》等因素对海元创投公司的土地租赁权益的实际影响,无视海元创投公司的抗辩权,判决合同解除、海元创投公司仍需按照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标准支付租金、违约金和土地占用费,保证金归广开建投公司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鱼珠隧道项目拟征收的地块范围、升级改造会议纪要等确实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的影响,但一审法院无视上述两项目对案涉土地的影响,造成不公的判决。鱼珠隧道项目从案涉土地中间穿过,案涉土地不仅实际面积减少,而且因为地块被分割,无法连贯使用,功能用途受到极为严重的影响,海元创投公司多次向广开建投公司询问案涉土地征收的事情,请求尽快明确告知鱼珠隧道需要征用的具体区域,然而广开建投公司一直没有明确答复海元创投公司。海元创投公司为了避免自身损失的扩大,积极自救寻找新的项目,新项目“建筑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现场消纳场”最终获得批复,而2021年8月12日广开建投公司又向海元创投公司送达《升级改造会议纪要》,项目再次停摆。鱼珠隧道项目征地还未厘清,广开建投公司又传达了《升级改造会议纪要》,即使最终没有实现升级改造,但上述两事实已经明确暴露案涉土地利用现状及后期状况均不乐观,海元创投公司根本不能实际有效使用案涉土地获取收益,海元创投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延期缴纳租金、签订补充协议,对土地的使用进行完善以确保后续项目对土地的使用,合法合理。且广开建投公司在2022年2月9日《关于(延期缴纳租金申请)的复函》中明确:同意海元创投公司(延期缴纳)申请,待征地完成后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缴纳拖欠租金。在上述情况下,广开建投公司在2022年2月25日向海元创投公司发的《催款函》,要求海元创投公司缴纳2021年7月以来的租金,海元创投公司完全有权拒绝支付。因此广开建投公司的单方解除权根本没有成就,2022年3月29日广开建投公司向海元创投公司发送《律师函》不能构成解除。退一步,假使合同解除权成就,律师函明确要求3月31日要求海元创投公司交付土地,也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给予海元创投公司合理的搬离期。结合海元创投公司要求倒签《延期缴纳租金申请》、要求配合签收《催款函》等行为,可知广开建投公司极不诚信,使海元创投公司错失主动采取措施减免损失的机会。由此也可知,案件发展到如今地步,广开建投公司也有很大过错。四、案涉土地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于2023年5月17日发布案涉土地招租公告,并于2023年6月5日确认以8元/月/平方米的价格成交,证明案涉土地的实际价值就是8元/月/平方米。在前述鱼珠隧道项目拟征收的地块范围、升级改造会议纪要对等确实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的影响情况下,一审判决依照广开建投公司主张不含税租金11元/月/平方米计算租金及占用费等,不符合土地的实际利用价值,显失公平。五、由于新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加上鱼珠隧道征拆、升级改造会议纪要等叠加影响,海元创投公司在此期间一直并未实际有效地利用案涉土地,海元创投公司要求减免租金有理有据。六、海丝实业公司提供了2020年度、2021年度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及建设银行客户回单,海元创投公司也提交了验资报告,海丝实业公司已经完成向海元创投公司实缴资本399万元,上述足以证明原审被告海丝实业公司与海元创投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二者财产独立,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尚未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海丝实业公司应对海元创投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显错误。
广开建投公司辩称:一、关于本案的合同效力问题。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明确案涉土地不包含16000平方米的农用地,从一审过程中调取的证据,可以显示案涉土地的土地性质已经属于建设用地,因此本案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关于海元创投公司提出的隐瞒征地事实以及征地对合同履行存在影响的问题。从一审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海元创投公司在得知案涉土地可能被征收的情况下仍继续履行合同,缴纳租金。因此海元创投公司对知悉征地事实后合同继续履行是没有异议的。三、对于海元创投公司提出的土地实际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租金价格的问题。本案中,案涉土地在公开招租之前已经是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所约定的租金价格也是依照评估结果确定的,并且也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签订合同。因此,现在海元创投公司提出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高于实际价值,与事实不符,并且有悖于诚信原则。
海丝实业公司述称:同意海元创投公司的上诉意见。
海丝实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海丝实业公司对海元创投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广开建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海丝实业公司虽然为海元创投公司的股东,但两家公司是独立法人,目前海丝实业公司已经完成了向海元创投公司实缴资本399万元,有2020、2021年度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及海元创投公司提交的验资报告为证。
广开建投公司辩称:对于海丝实业公司提出的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海元创投公司、海丝实业公司的注册地地址可以明显看出双方共同使用同一个经营地址,已经能初步证明海元创投公司、海丝实业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其实只是对举证责任应该归于海元创投公司、海丝实业公司,但是海元创投公司、海丝实业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仅仅是其自身的财务报告,并不能推翻其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
海元创投公司述称:同意海丝实业公司的上诉意见。
广开建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开建投公司与海元创投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2.判令海元创投公司将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道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塘口南地块清场交还给广开建投公司;3.判令海元创投公司向广开建投公司支付拖欠的含税租金3430952.94元以及违约金(以3430952.9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从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4.判令海元创投公司向广开建投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土地占用费按照每月504640元的标准计算,从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海元创投公司实际交还土地之日止);5.判令广开建投公司无需向海元创投公司返还保证金1084443.36元;6.判令海元创投公司向广开建投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0元;7.判令海丝实业公司对海元创投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海元创投公司、海丝实业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14日,海元创投公司向广开建投公司出具《临时借用土地承诺书》称,鉴于2020年1月中旬贵司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配合街道及相关部门对“塘口南”未纳入改造片区的租户进行清退工作,目前该地块为空地,贵司正协助土地权属人(茅岗第5、6、7社)办理相关租地手续。我司临时无偿借用上述地块作临时停放车辆用途,并承诺在使用期间不违法使用土地等事项。2020年4月16日,广开建投公司与海元创投公司办理《场地移交确认单》,移交范围:茅岗“塘口南”片区域,权属人(茅岗第5、6、7社)的空置土地约51亩。场地移交情况:场地现状为空地,部分区域已围蔽,无基础设施,分区域零散堆放了拆迁后固废物料,移交方和接收方都了解情况。接收方接收场地后需做好场地进入口处安装铁门、安装监控系统、场地设置管理人员。
2020年7月期间,海元创投公司的***与广开建投公司***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将《塘口南地块使用计划》及《规划项目概况、红线范围、地块使用规划方案》微信电脑版发送给广开建投公司***。
2020年7月21日,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五、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与广开建投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地块名为塘口南(未纳入改造片区)的土地,该地块坐落在茅岗塘口南路地铁车辆××侧(鱼××地铁车辆段西侧深涌沿线),四至为东至鱼珠地铁车辆段,西、南至深涌沿线,北至融资片区。其中,茅岗第五经济合作社的面积约为3797平方米,茅岗第六经济合作社的面积约为5395平方米。2020年8月13日,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广开建投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地块名为塘口南路(未纳入改造片区)的土地,该地块坐落在茅岗塘口××地铁车辆××侧(鱼××地铁车辆段西侧深涌沿线),面积约为36421平方米,四至为东至鱼珠地铁车辆段,西、南深涌沿线,北至融资片区。其中农用地面积约为23.694亩(约15796平方米),农用地仅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余地块乙方符合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行决定使用用途。
2020年10月15日,广开建投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海元创投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概况。甲方合法持有租赁地物的租赁使用权,地块名为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道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塘口南地块的土地,该地块坐落在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塘口南,面积约为32861.92平方米,四至为东至鱼珠地铁车辆段,西至深涌沿线,南至涌边林地,北至融资片区。乙方对租赁地块的使用用途为空场及配套用地,且须符合法律法规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取得地块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备案。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土地地块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按现状承租。(二)租赁地块南侧的林用地面积约16000平方米,林用地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范围,但乙方不得破坏该林用地块的林地和森林资源,也不得在林用地范围内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三)经有资质的广东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20年6月2日为评估基准日的粤评资(4)字第202008000183号《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出租物业涉及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拥有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塘口南地块的土地市场租金资产评估报告》。(四)租赁地块不存在上述《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出租物业涉及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拥有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塘口南地块的土地市场租金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租赁地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五)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租赁地块享有租赁使用权及《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出租物业涉及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拥有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塘口南地块的土地市场租金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第二条租赁期限。(一)该地块其中一部分9192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另外一部分23669.92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二)双方同意,在暂定租期内,如租赁地块其中某一区域地块达到开发建设条件,则甲方有权就该区域地块与乙方解除租赁关系,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三条租金及支付。(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含本数),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3个月的租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1084443.36元,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自届满之日起10天内(含本数),甲方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二)租金标准、支付、逾期支付的责任。1.租金以11元/月/平方米计算,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含本数),乙方需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全部租金,即乙方需向甲方支付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921193.82元;第二年起按季度交租,乙方应于每季度首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含本数)支付当季度租金。2.月租金自2023年10月15日起开始递增,每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的金额为上期缴纳月租金的5%。3.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租金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财务要求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发票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支付租金至甲方名下银行账户。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行使单方免责解除本合同的权利;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乙方享有一个月的免租搬迁期。乙方不得在租赁土地搭建建构筑物,租赁期间乙方为经营土地等支付的费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无任何补偿请求权,甲方亦无须作岀任何补偿。第五条税费缴交。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第六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一)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土地,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违法或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地;2.损坏租赁地,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3.拖欠租金30天以上(含本数)。(二)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逾期一个月仍未交付租赁场地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双倍返还乙方保证金。(三)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及赔偿或补偿责任。(四)出现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解除条件,即在租期内,租赁地块其中某一区域达到可以开发建设条件,则甲方有权就该区域地块与乙方解除租赁关系,并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七条征收、征用、三旧改造、合作升级改造等状况。租赁期限内,若政府征收、征用租赁土地或租赁土地因三旧改造、合作升级改造需要,需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的,本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必须全力配合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亦不承担对乙方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但甲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在1个月内搬离,乙方享有1个月的免租搬离期。第八条违约责任。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乙方每逾期支付一日须按照所欠租金的3‰计算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达到30日(含本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租赁土地。如乙方违约退租或擅自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并追究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返还相关费用,甲方如逾期返还保证金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项的3‰计算违约金,直至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支付完毕。合同期满或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乙方未按时返还土地,视为乙方放弃租赁地块范围内的全部财产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进行处理、销毁,甲方对此无须作出补偿或赔偿。同时乙方自逾期交付之日起,应按当时土地的市值租金的1.5倍支付占用费予甲方。
此后双方签订《之补充协议》。鉴于甲方与乙方于2020年10月15日签署了《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承租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道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塘口南地块的土地用作空场及配套用地,该地块其中一部分9192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另外一部分23669.92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现双方协商,就前述该地块其中一部分23669.92平方米租赁期限变更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一、将原租赁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第一款变更为“(一)该地块其中一部分9192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另外一部分23669.92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二、将原租赁合同第三条“租金及支付”第二款“(二)租金标准、支付、逾期支付的责任”修改为:1.租金以11元/月/平方米计算(不含税),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含本数),乙方需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全部租金及税费,即乙方需向甲方支付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1004101.2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肆仟壹佰零壹元贰角陆分);第二年起按季度交租,乙方应于每季度首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含本数)支付当季度租金及相应的税费。2.月租金自2023年10月15日起开始递增,每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的金额为上期缴纳月租金的5%。3.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租金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财务要求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三、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条款执行。
上述合同签订后,海元创投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广开建投公司缴纳2020年第四季度租金1004101.26元,并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1084443.36元。
2020年12月8日,海元创投公司的***与广开建投公司***微信聊天记录中要求了解茅岗村塘口南地块地类性质并提出要求一份回复。2020年12月11日***微信表示尽量争取。此后广开建投公司向海元创投公司提交2020年12月15日茅岗第五、六、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关于申请查询黄埔区茅岗村塘口南地块地类性质的函》,该函件要求查询茅岗村塘口南地块地类性质。2020年12月22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出具《关于申请查询黄埔区茅岗经联社塘口南地块地类性质的复函》,载明:贵单位提供的地块范围位于黄埔区域范围面积47249.81平方米,根据该地块范围核查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该地块涉及地类为水浇地41.77平方米、果园17091.26平方米、河流水面455.07平方米、城市29657.73平方米、建制镇3.98平方米。
2021年2月8日,海元创投公司的***向广开建投公司***微信发送《关于承租塘口南路地块的函》,该函件中海元创投公司提出鱼珠隧道项目需对我司所租赁的场地要征用的部分区域明确,并商议后续该区域的租金缴纳方案,亦让我司及时按征用后剩余场地作出新的规划和经营,继续履行租赁合约,避免继续扩大损失。截止目前我司为此已缴纳租赁押金108443.36元,已缴纳租金1004101.26元,产生租金469925.46元(未付,截止2021年2月9日),招标产生费用16万元左右。
2021年3月2日,海元创投公司通过电子转账向广开建投公司支付2021年1-3月租金1182043.26元。2021年5月28日,海元创投公司通过电子转账向广开建投公司支付2021年4-6月租金1182043.26元。
2021年3月至6月,双方就租赁的场地征拆事宜一直沟通协商。
2021年6月22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公告示意图。
2021年8月12日,广开建投公司***微信向海元创投公司的***发送《茅岗路以西零散地块升级改造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第三条明确:科学城集团要主动与开投集团协商,尽快承接已由开投集团承租的塘口南107亩用地纳入茅岗路以西零散地块升级改造范围一并改造(要求在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2021年9月22日,广开建投公司***微信向海元创投公司的***询问这周能否把第三季度的租金交给我们?***答复,我看一下就在这个月底之前,到时我会把租金划过来公司这边。2021年9月30日,广开建投公司***微信向海元创投公司的***再次催问租金。
2021年12月10日,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坐落在茅岗塘口南洋坦地块27.44亩移交征拆单位。
2022年1月20日,广开建投公司***微信向海元创投公司的***发送微信电脑版《延期缴纳租金申请(1)》,要求明天尽快盖章发过来,并于1月21日至25日期间多次催促《延期缴纳租金申请》的盖章事宜,期间双方进行电话语音沟通。1月26日,***将修改后《延期缴纳租金申请》内容发给***,***称“落款时间不要改,一定要在我们第三季度交租之前,我们因为也是算着这个时间,六月底接到那边就是要求怎么样去处理这个征地问题,有这个会议纪要,我们等于是卡在这个时间点上,你们提出诉求,我们给你们做个批复复函,把这个手续圆过来啊。”2022年1月27日,海元创投公司向广开建投公司提交落款时间为2021年7月1日《延期缴纳租金申请》载明:因鱼珠隧道项目拟征收的地块与我司承租的上述土地局部存在重叠,目前无法明确征地范围导致影响我司的经营活动,为配合政府做好征地工作,现商请延缓缴纳租金,待征地事宜确定后与贵司商定调整租地范围和减小租地面积等问题,并签订相关补充合同后缴清所有应缴租金。落款时间为2021年7月6日的《广开建投公司关于的复函》载明:你司关于《延期缴纳租金申请》已收悉。经我司研究,同意你司申请,并请你司配合做好鱼珠街茅岗七社‘洋坦’地块征地的相关工作,待征地完成后尽快与我司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并缴清应付我司的租金。
2022年2月25日,广开建投公司向海元创投公司发出《催租函》,要求海元创投公司在2022年2月28日前交清全部到期未付的租金3253330.08元,如再次逾期交纳,我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解除与贵司《土地租赁合同》并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
2022年3月9日,广开建投公司向海元创投公司发出《关于再次催租的函》,再次通知海元创投公司交清租金3253330.08元,否则将单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2022年3月18日,广开建投公司第三次向海元创投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关于尽快缴清塘口南土地租金及相应违约金的函》催促海元创投公司交纳逾期未付租金。
2022年3月29日,广开建投公司***微信通知海元创投公司的***到广开建投公司开会商议案涉土地相关事宜。同日,广开建投公司委托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元创投公司发出《律师函》,《律师函》载明:1.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2.没收海元创投公司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084443.36元;3.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到期应交租金3253330.08元及逾期违约金;4.请在2022年3月31日前自行清空租赁土地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视为放弃租赁地块上财产的所有权,并按1.5倍租金标准收取占用费直至实际收回土地之日。海元创投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签收该《律师函》。
2022年7月21日至28日,广开建投公司***与海元创投公司的***就退回场地事宜进行沟通,广开建投公司***表示等公司研究集体确定,7月29日,海元创投公司的***提出“先出份解除通知发给你”,***回复“行,可以的话,先把电子版发给我,我这边没什么问题你再给我盖章件”,***将盖章的《解除合同通知函》微信发给***,***回复“收到,我非常理解”。
2022年7月29日,海元创投公司向广开建投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载明称,一、最迟于2020年7月贵司已知晓鱼珠隧道项目用地会占用租赁土地,但贵司签订合同时隐瞒该事实。二、2020年11月中,我司方知晓鱼珠隧道项目情况,原规划项目无法进行,造成我司原项目前期损失。三、2021年8月12日贵司送达《茅岗路以西零散地块升级改造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求在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交接。为避免损失扩大,我司停止涉及租赁土地的所有工作,贵司虽未与我司办理正式土地交接手续,但我司根本无法有效使用。四、2022年1月27日,我司向贵司提交了《延期缴纳租金申请》(贵司要求暂不提及茅岗路以西零散地块升级改造事宜,落款时间为2021年7月1日),申请延交租金,贵司2022年2月书面回复同意我司申请,并明确待征地完成后尽快与我司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有鉴于此,我司明确通知贵司:1.双方2020年10月1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函送达之日解除。2.贵司可在收到本函后两日内与我司协商交接事宜,否则本函送达之日起两日后则视为租赁土地已交接,贵司无权向我司主张占用费。
2022年8月3日,广开建投公司向海元创投公司发出《关于的复函》称,我司于2020年8月与土地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取得茅岗村塘口南地块的使用权,随即公开招租,贵司竞标成功并于2020年10月15日与我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期间双方均未获悉鱼珠隧道项目将要征收土地的情况。至2021年2月,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向鱼珠街道办发出《鱼珠隧道(原鱼琶隧道)黄埔区段项目征地拆迁任务书》,我司才得知上述租赁土地部分涉及征收,但因征地范围尚未确定,经双方协商,我司同意贵司自2021年7月起延缓缴纳租金,待征地事宜确定后再相应调整租地范围及交清租金。至2022年2月征地事宜已经确定,依照约定贵司应交清拖欠的租金,但经我司三次书面函告,贵司仍拒绝交纳租金,我司委托律师于2022年3月29日正式书面通知贵司,《土地租赁合同》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并要求贵司清偿拖欠的租金及清空交还土地。但贵司目前仍将租赁土地用作停车场用途。请贵司自行完成租赁土地清空工作后,再与我司办理土地交接手续。同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贵司实际交还租赁土地之日期间,我司依照合同约定仍享有收取占用费的权利。
2022年10月1日,海元创投公司与广开建投公司双方确认鱼珠茅岗塘口南地块已经交还给出租方,并签署《土地交还确认书》。
海元创投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交通重点项目办鱼珠隧道负责人***)及《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关于商请明确鱼琶隧道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单位的函》拟证明,2020年12月4日,交通重点项目办鱼珠隧道负责人***与广开建投公司联系,要求配合征拆事宜,针对广开建投公司所称不知道鱼珠隧道涉及案涉地块的征拆,项目办***将会议图片及《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关于商请明确鱼琶隧道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单位的函》(2020.7.30)转发海元创投公司。函件附件“鱼琶隧道工程平面总体布置图(及概况)”,肉眼可见鱼琶隧道项目用地涉及案涉地块,而会议图片显示广开建投公司出席了项目会议,因此广开建投公司在出租公告及签订租赁合同前已知悉鱼珠隧道项目用地将会涉及案涉地块,但一直未如实向海元创投公司披露。广开建投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三性均有异议。
海丝实业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1.2020年度、2021年度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拟证明海丝实业公司、海元创投公司公司财务独立、财产独立,并独立完税,不存在公司财务和财产混同的情况。2.海元创投公司验资报告,拟证明海丝实业公司作为股东,截止2022年8月25日,海丝实业公司已经实缴注册资本450万元,完成海元创投公司注册资本实缴义务。广开建投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仅证明海丝实业公司财务报表制作规范,反映海元创投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不能得出海丝实业公司、海元创投公司财务相互独立的结论。海丝实业公司、海元创投公司的登记经营地址完全一致,已足以高度证明两者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可能性。
2023年3月17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出具《关于(2023)粤0112民调令188号的复函》,载明:根据来函位置示意图大致核查,案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城市道路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水域、公园绿地、居住用地、防护绿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园地。
以上事实有《临时借用土地承诺书》《场地移交确认单》《土地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延期缴纳租金申请》及《复函》《催租函》《律师函》、微信聊天记录、《关于申请协助查询黄埔区茅岗村塘口南地块地类性质的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关于解除合同通知函》及《复函》《土地交还确认书》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引起的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争议焦点一:《土地租赁合同》及《之补充协议》的效力的认定问题。
虽然根据2020年12月22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出具《关于申请查询黄埔区茅岗经联社塘口南地块地类性质的复函》及2023年3月17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出具《关于(2023)粤0112民调令188号的复函》的内容反映茅岗村塘口南地块存在部分建设用地和部分农用地的事实。但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地块南侧的林用地面积约16000平方米,林用地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范围,即本案合同涉及的土地均为建设用地。故广开建投公司与海元创投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之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争议焦点二:关于本案租赁合同解除原因及违约责任认定的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自2021年7月开始,海元创投公司拖欠广开建投公司租金未支付,广开建投公司通过微信及《催租函》多次要求海元创投公司支付租金,但海元创投公司均未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广开建投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本案合同解除。广开建投公司第四次于2022年3月29日向海元创投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海元创投公司支付欠缴租金并明确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要求海元创投公司交还土地。是广开建投公司合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体现,该《律师函》海元创投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已经签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故广开建投公司提出2020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海元创投公司提出以其2022年7月2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作为合同解除时间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合同已经解除,海元创投公司应将案涉土地交还给广开建投公司。鉴于双方在诉讼中已经办理了土地交接手续。故广开建投公司诉请海元创投公司将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道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塘口南地块清场交还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土地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约定,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乙方每逾期支付一日须按照所欠租金的3‰计算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达到30日(含本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租赁土地。本案因海元创投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海元创投公司缴纳的保证金归广开建投公司所有,广开建投公司主张无需向海元创投公司返还保证金1084443.36元有理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三:关于海元创投公司欠付租金、占用费金额的认定。
首先,关于租赁面积认定。其一、2020年4月16日,广开建投公司与海元创投公司办理《场地移交确认单》,移交范围:茅岗“塘口南”片区域,权属人(茅岗第5、6、7社)的空置土地约51亩。场地移交情况:场地现状为空地,部分区域已围蔽,无基础设施,分区域零散堆放了拆迁后固废物料,移交方和接收方都了解情况。表明海元创投公司对当时土地面积及状况是知悉的。其二、合同约定,双方在广开建投公司对上述租赁地块享有租赁使用权及《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出租物业涉及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拥有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塘口南地块的土地市场租金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表明双方就案涉土地面积计算方法协商一致。其三、海元创投公司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案诉讼之前从未就实际交付土地面积提出异议,且均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缴纳租金。至于广开建投公司提交与茅岗第五、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总面积45613平方米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误差的问题,皆因签订合同时未进行实际测量所致,并不能以此作为海元创投公司实际租赁面积的依据,且合同约定的面积远低于2020年4月16日广开建投公司与海元创投公司办理《场地移交确认单》确认空置土地约51亩。故海元创投公司提出以广开建投公司提交的茅岗第五、第六、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总面积45613平方米扣减15796平方米农用地后剩余面积作为其实际租赁土地面积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征收减少的面积认定。2021年6月22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2021年12月10日,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坐落在茅岗塘口南洋坦地块部分移交征拆单位。故从2021年12月起海元创投公司租赁面积实际有所减少,根据广开建投公司提供的测量成果图显示,扣除征收后剩余面积为28058.97平方米,该测量成果图系第三方测量机构出具,海元创投公司也知晓,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公平原则,应自2021年12月11日起,按照28058.97平方米计算海元创投公司实际租赁面积,广开建投公司主张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征收减少的面积计算租金,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合同解除之日,海元创投公司应支付广开建投公司接近9个月的租金。其中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的租金标准按照合同约定32861.92平方米计算为1807405.6元(32861.92平方米×11元/平方米/月×5个月);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的租金按照征收减少后实际使用面积28058.97平方米计算为1135827.1元(28058.97平方米×11元/平方米/月×3.68个月)。合计租金2943232.7元。
关于土地占用费。合同解除后,海元创投公司继续占有案涉土地,至2022年10月1日才交还土地,应支付该期间的土地占用费。广开建投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土地占用费的标准,一审法院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海元创投公司的土地占用费为1851892.02元(28058.97平方米×11元/平方米/月×6个月)。
关于违约金。根据广开建投公司***与海元创投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在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双方因鱼珠隧道项目拟征收的地块范围、升级改造会议纪要等原因就延缓缴纳租金事宜多次沟通协商。2022年1月27日当天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广开建投公司同意海元创投公司延期缴纳租金。虽然海元创投公司的《延期缴纳租金申请》落款时间2021年7月1日、《广开建投公司关于对的复函》落款时间2021年7月6日,但均为倒签。直到2022年2月25日,广开建投公司才第一次向海元创投公司发出《催租函》,要求海元创投公司2022年2月28日前交清全部到期未付的租金,如再次逾期交纳,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并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故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海元创投公司延期缴纳租金是经过广开建投公司同意的。该期间海元创投公司不应支付违约金。但自2022年3月1日起,海元创投公司应支付广开建投公司欠缴2022年3月1日前租金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的功能是补偿性质,而非惩罚性质,因此,违约金的支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广开建投公司主张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过高,一审法院予以调整,本案中,广开建投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的情况。结合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违约金。
广开建投公司主张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海丝实业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从举证责任倒置角度对一人公司股东明确了严格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海丝实业公司提供证据1.2020年度、2021年度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仅证明其财务报表制作规范,依法纳税,反映海丝实业公司的财务状况,不能证实海元创投公司与海丝实业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海元创投公司提交的验资报告,仅证明海丝实业公司作为股东履行了实缴注册资本450万元的义务,亦不能证明海元创投公司与海丝实业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尚未达到相应的举证证明标准,因此,海丝实业公司应对海元创投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元创投商业互联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二、广州市海元创投商业互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租金2943232.7元及违约金(其中以租金2634584.0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308648.6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三、广州市海元创投商业互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的土地占用费1851892.02元;四、广州市海元创投商业互联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1084443.36元归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五、广州市海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海元创投商业互联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582.18元,由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358.18元,广州市海元创投商业互联有限公司、广州市海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市海元创投商业互联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本院依职权向广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提交《协助调查函》询问案涉土地是否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划的“建设用地”,是否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他相关手续,是否属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对此,广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向本院复函,内容为:一、来函所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城市道路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水域、公园绿地、居住用地、防护绿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园地。二、来函所涉地块位于粤国土资(建)字【2010】476号附近,该地块未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文件。三、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图层的表述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层的表述并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四、坐落为“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塘口南”暂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海元创投公司、海丝实业公司质证认为,对该复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案涉地块作为集体农用地,虽然总体规划用途是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园地等,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具备作为非农用途出租条件,土地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海元创投公司已经返还土地,广开建投公司无权没收保证金,无权主张租金、占用费。广开建投公司质证认为,根据复函可以看出案涉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园地,属于可用于非农业用途的建设用地,案涉土地属于建设用地,广开建投公司将土地出租给海元创投公司并未违反国家对土地用途管制的强制性规定,海元创投公司主张租赁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广开建投公司与海元创投公司2020年10月1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对此,根据广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的复函,合同约定的塘口南地块土地除16000平方米外的部分并非均属于建设用地,而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亦有城市道路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等部分,且建设用地并未有证据显示已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或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及其他相关手续,广开建投公司与海元创投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塘口南租赁给海元创投公司做空场及配套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租赁合同》及《之补充协议》应属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海元创投公司缴纳的保证金1084443.36元,广开建投公司应予以返还。虽然合同无效,但海元创投公司实际接收了广开建投公司移交的场地,直至2022年10月1日交还土地前均实际占有土地,应向广开建投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用,海元创投公司称其并未实际有效利用土地,属于其自身经营决策的问题,并不足以构成减免费用的理由。海元创投公司已经支付土地使用费用至2021年6月,对于2021年7月1日起的费用,一审认定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的占用面积按合同约定的32861.92平方米计算,自2021年12月11日起因征收减少后实际使用面积为28058.97平方米,双方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而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并不过高,土地之后的成交价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故本院酌定土地占用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11元/平方米/月支付,则海元创投公司应向广开建投公司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的土地占用费共计4795124.72元(2943232.7元+1851892.02元)。因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无效,广开建投公司诉请的违约金亦不应予以支持。
海元创投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海丝实业公司系其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丝实业公司上诉主张其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未提交新的证据,而其一审提交的2020年度、2021年度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仅能反映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海元创投公司一审提交验资报告也仅证明海丝实业公司履行了实缴注册资本的义务,均不能证实海元创投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海丝实业公司自己的财产,故海丝实业公司应对海元创投公司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海元创投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海丝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海元创投商业互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4795124.72元;
二、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海元创投商业互联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84443.36元;
三、广州市海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海元创投商业互联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582.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8582.18元,由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918.69元,广州市海元创投商业互联有限公司、广州市海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663.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606元,由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789元,广州市海元创投商业互联有限公司、广州市海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8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当事人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