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超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财保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超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超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的(2019)陕0104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45500元的财产。2019年4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我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超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455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