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04民初7279号
原告:西安市颍丽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枣园南岭海洋花园小区1幢1单元501室,现在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126号赛高国际商务港7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180号财富中心一期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殷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昱,该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创峰,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西安市颍丽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昱、牛创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37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支付,从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松本贴瓷板,经双方2017年12月1日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为43700元。原告应被告要求,已经向被告出具了全额发票,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2018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尚欠237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公司承认有23700元的欠款未付属实,我公司目前资金十分紧张,2019年2月1日春节之前可以支付。
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双方没有相关约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松本贴瓷板,经双方2017年12月1日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为43700元。原告应被告要求,已经向被告出具了全额发票,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2018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尚欠23700元未付。利息未见书面约定。
上述事实,有起诉书、庭审笔录、销售清单、货物收条、华夏银行转账凭证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所欠原告货款事实真实存在,有销售清单、货物收条为凭,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后,理应依照正常的经济交易习惯及时支付,拖延已久,实属不该。
综上所述,现原告持据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利息未见书面约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西安市颍丽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7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曾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