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得尊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3民初854号
原告:西安得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枫叶大厦C座2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武,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付66号万汇企业大厦B座3层。
法定代表人:殷亭国,具体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得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得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得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54元。
审判长刘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