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超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04执保342号申请人:陕西超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路XX广场XX座XX。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环XX路XX段XX号XX中心XX座XX层。法定代表人:殷亭国,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陕西超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04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455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巩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