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超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保410号申请人:陕西超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殷亭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超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财保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超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依据(2018)陕0104执保3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账户,账号:611301134018010039024,冻结时账户余额49203.31,冻结期限自2019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3日。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财保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巩 杰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