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661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付66号万汇企业大厦B座3层。
法定代表人:殷亭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沣东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一号都市之门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亚军,男,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纵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沣东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62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