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城民初字第00655号
原告汉中裕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蒋爱宝,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博望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汉中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
负责人***,系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汉中裕华工贸有限公司与汉中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裕华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裕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裕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汉中裕华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