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城固县林业局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0民初4180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汉中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博望镇西环三路与朝阳路什字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72736315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05月05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与***,**,汉中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