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保228号
申请人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2842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5月6日,本院立案后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知如下:
1、冻结汉中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XXXXXXXXXXXXXX8943账户6905057元,实际冻结12126.36元,冻结期间自2022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
2、轮候冻结汉中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XXXXXXXXXXXXX8763账户6905057元,实际冻结6014.43元,冻结期间自2022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
3、轮候冻结汉中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XXXXXXXXXXXXX4184账户6905057元,实际冻结5438.04元,冻结期间自2022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
在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任何保全财产线索的情况,本院根据查询的情况,对被申请人账户进行了冻结,但未能全额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保228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2年5月25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