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9民初100号
申请人:留坝县丰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留坝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栩,陕西锐***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城固县XX镇XX环XX路与朝阳路什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留坝县丰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陕0729财保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汉中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城固县西环二路富邑华庭花苑小区0102、0103、0202、0203、0204、0505、0506、0601、0602、0604、0801、0802、0803、0804、0902、0903号房屋。现留坝县丰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偿还借款协议为由,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0505、0506号房屋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留坝县丰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汉中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城固县XX环XX路XX小区XX、XX号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武 杰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