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百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民初1712号 原告:***鹏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子长市XX街道办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段XX**XX层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鹏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鹏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鹏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