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民初1712号
原告:***鹏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子长市XX街道办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段XX**XX层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鹏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鹏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鹏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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