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延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油田气化工科技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1民初157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气化工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1MA6YE4AXXU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黑家堡镇***村 被告: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朝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3453K 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中***国际2**12层21203号 被告***,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气化工科技公司、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7元,减半收取14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军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