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03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中***国际2**12层2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3453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25010828557M。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志丹县乡村振兴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综合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610625436555453B。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志丹县乡村振兴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志丹县乡村振兴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志丹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工程款3690063.6元,承担工程款3690063.6元从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22年1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已付100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1510元、鉴定费2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29301元,被执行人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志丹县乡村振兴局未按期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志丹县乡村振兴局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银行账户内存款收入。
二、划拨被执行人志丹县乡村振兴局在银行账户内存款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 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黄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