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

西安卓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执2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卓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大明宫万达广场第1幢1单元12层112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中段海逸国际2单元12层21203号。 法定代表人***。 西安卓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24)第167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卓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84,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承担本案仲裁费4,484元、执行费1,353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遂作出(2025)陕01执243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结果也无不动产的信息。 根据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对被执行人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2.对被执行人陕西百朝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卓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